乐山市红十字会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工作信息及时、准确、公开发布,进一步提高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结合市红十字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工作信息是指市红十字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文件、数据、图表等信息。
第三条 信息公开发布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真实、可靠原则,所发布的信息应全面、真实、可靠;
(二)及时、准确原则,及时更新工作动态、决策信息、法律依据等信息,确保信息的实效性;
(三)服务群众原则;
(四)公正、公平、便民原则。
第四条 各科室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重点公开下列信息:
(一)机构设置、法定职责、领导班子成员简介、办公地点和联系方式;
(二)与红十字会事业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三)重要会议信息和日常工作动态;
(四)市红十字会财务预、决算和审计公开;
(五)市红十字会捐款来源和使用情况;
第五条 信息发布涉及下列内容的不予向社会发布:
(一)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作秘密;
(二)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只限于在市红十字会内部公开的事项;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向社会发布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六条 对政务信息的公开发布,应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发布。
(一)通过门户网站对外公开;
(二)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对外公开;
(三)有利于公开的其他有效形式对外公开。
第七条 市红十字会综合科在公开信息以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对信息不能明确是否可以公开时,应报会领导确定。
第八条 市红十字会综合科统一发布信息,涉及其他科室的应当与有关科室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信息真实、准确。
第九条 属于主动公开发布的政务信息,市红十字会综合科应在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因法定事由不能按时发布的,待原因消除后立即对外发布。
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向市红十字会申请获取相关信息。市红十字会应对照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按规定予以答复。
第十一条 需公开事项时,申请人应书面请示会领导。
第十二条 市红十字会公开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的申请先后次序答复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报会主要领导同意,延长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申请内容含有不应当公开的信息,能够做区分处理的,将可以公开的部分提供给当事人;属于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部门的信息,告知申请人掌握该政府信息的机关名称和联系方式;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并做好解释工作;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四条 市红十字会依申请提供政务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