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红十字会机关采购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会采购管理工作,规范采购行为,履行采购人主体责任,有效防范法律风险和廉政风险,推进依法、规范、高效、廉洁采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采购主要是指集中采购目录外、限额标准下的由会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的采购,包括使用财政资金、非定向捐赠资金和其他资金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等项目的行为。按规定审批同意后执行,其中1万元(含)以上由党组会议审议,1万元以下按程序签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货物,是指各类办公设施设备、办公用品、慰问和救灾物资、救援装备等,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30万元(不含)以下的货物类项目。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工程,是指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办公场所,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红十字阵地等,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10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类项目。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服务,是指会机关依法履职所需向社会购买的服务,包括法律服务、审计评估、内刊编印、网络平台建设、委托培训、物业管理、印刷服务、影像制作、活动及会议承办等,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30万元(不含)以下的服务类项目。
第六条 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的项目,或采购目录以外、金额在限额标准(货物、服务类30万元(含),工程类10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采购方式
第七条 总额在5万元(不含)以内的采购项目采取直购方式进行。
第八条 5万元(含)至10万元(不含)的采购项目原则上采取不低于三家报价比选的方式采购。
第九条 10万元(含)至30万元(不含)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10万元(含)至100万元(不含)工程类采购项目,通过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采购。
第十条 紧急情况下(严重自然灾害、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和涉及国家安全与秘密的采购,经会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批准后,按有关规定采取应急采购方式进行。
第三章 机构和职责
第十一条 成立市红十字会采购领导小组,由常务副会长任组长,副会长和监事长为副组长,全面领导会机关采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采购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会采购办”),会采购办设在综合科。各业务科室负责人、纪检及相关人员为成员,承担采购人主体责任,负责各自领域范围内具体采购工作。
(一)综合科负责机关运转类的采购,包括会内办公用品、办公设备和家具、办公场所维修装修、车辆保险、车辆维修、加油等采购相关工作。
(二)各相关业务负责人负责业务范围内的采购工作,申报本单位采购预算建议数,确定采购需求、采购方式;编制采购和招标文件,对采购的项目中标(成交)结果进行确认;签订采购合同;组织采购验收,提出采购资金支付申请;做好采购相关档案管理等工作。
(三)财务人员根据相关科室提出的采购需求编制采购项目预算,负责采购资金申请、审核拨付,完善相关财务资料等。
(四)纪检人员对采购全过程合法性及合规性审查。
(五)各科室人员之间应相互沟通协调,避免采购与业务工作脱节,出现资金浪费和资产闲置。
第十二条 采购合同及相关文书需由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提供法律意见书。
第十三条 会采购办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承担我会未达到政府集中招投标采购条件的招标服务工作。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一般采用比选的方式进行,参与比选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少于3家。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十四条 采购办相关人员按审定后的采购计划和采购方案执行采购事项,完成采购任务,并及时将采购相关文件进行归档。
第五章 采购的监督与纪律
第十五条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采购。禁止通过分拆、分段、分项等办法,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第十六条 采购工作人员、使用和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评标专家小组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七条 参与采购活动的科室和个人,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章办事。不得虚假采购,不得与投标人或代理机构恶意串通,不得接受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在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不得有违反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监事会、机关纪检人员依法依规依纪履行与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职责,提出监督意见,督导整改落实,机关纪检人员对采购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法问题按规定向党组汇报,按程序进行问责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若与上级部门出台的新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并适时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