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红十字会人道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红十字会人道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川红发〔2021〕14号,2021年4月19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捐赠资金管理和使用,推动我省红十字事业高质量发展,积极发挥在党委、政府人道领域助手和联系群众桥梁纽带作用,按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要求,设立四川省红十字会人道基金(以下简称“人道基金”)。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人道基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专款专用、公开透明、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基金的来源和使用范围
第四条 人道基金的主要来源:
(一)捐赠人指定向人道基金的捐赠;
(二)总会委托实施项目结余资金及利息;
(三)专项捐赠在项目结束后,经审计并向社会公示后的结余资金;
(四)因客观原因不能落实捐赠人意向的,征得捐赠人同意归集使用的捐赠资金;
(五) 因客观原因不能落实捐赠人意向且无法征求捐赠人意见的,经向社会公示后归集使用的捐赠资金;
(六)人道基金的增值收入等。
第五条 人道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对省内外、境内外发生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提供救援和紧急人道救助。
(二)实施救灾、救护、救助相关的人道公益项目以及开展人体器官捐献、造血干细胞捐献、无偿献血等人道救助工作。
(三)支持人道救助能力建设,包括区域备灾中心、救护培训基地、救援队建设及配套设施设备等。
(四)红十字运动传播与人道资源动员等。
(五)使用人道基金开展工作中符合规定的管理成本支出。主要包括项目实施中的差旅、物流、交通、审计、评估等费用以及项目聘用人员工资、志愿者补助和保险费等。
(六)符合红十字宗旨的其他活动和项目。
第三章 基金的管理
第六条 会党组是人道基金年度预算的审批机构,执委会是人道基金的管理执行机构,监事会是人道基金的监督机构。
第七条 业务部 (室)负责人道基金项目的申请、组织实施、结项报告、项目公开等工作;财务部门负责人道基金的会计核算、编制年度支出预算和年度财务报告等工作。
第八条 人道基金按年度编制支出预算。相关业务部门负责编制项目申报文本,经分管领导审核后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财务部门报送项目申报文本。财务部门汇总并根据资金情况和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分配计划编制年度支出预算,提交执委会审议并提请党组会审批。追加项目预算,应于下一年度视同新项目审批。预算内调整资金使用,由业务部门提出调整的工作方案和资金使用计划,经分管业务和财务领导审核后送财务部门办理。
第九条 支出预算编制含紧急救援救助备用金,预算额度原则按当年资金规模1000万元(含)以内按10%,1000—5000万元(含)按5%,5000万元以上按3%设置。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十条 严格控制项目预算执行期限,各项目预算执行期一般不超过2年。项目结项后1个月内业务部门向执委会提交项目执行总体报告。执行期届满后一般不再纳入下一年度预算;执行期届满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执行期届满前编制延期项目申报文本。
第十一条 年度支出预算经批准后,财务部门按照《四川省红十字会财务管理办法》《四川省红十字会财务支出管理规定》等制度,会同业务部门具体办理。
第十二条 使用人道基金开展工作所产生的符合规定的管理成本,据实列支,原则上不超过当年项目支出总额(扣除用于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等公共突发事件的项目支出)的4%。
第十三条 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章 基金的监督
第十四条 人道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接受政府部门、捐赠人以及社会的监督。
第十五条 执委会每年向理事会、监事会报告人道基金的使用情况,接受理事会和监事会监督。
第十六条 省红十字会每年邀请独立第三方机构对人道基金年度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和开展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审计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人道基金管理、使用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