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红十字会遗体和人体器官(角膜)捐献工作指南、工作流程、所需资料表格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第十一条:参与、推动无偿献血、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参与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的相关工作。
2.《四川省红十字会条例》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应当参与和推动遗体和人体器官(组织)捐献的宣传动员、意愿登记、捐献见证、救助激励、缅怀纪念等工作。
民政、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支持红十字会建立遗体和人体器官(组织)捐献者纪念园、纪念墙等设施,开展缅怀活动。
第四十六条: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和保险经办单位应当为遗体捐献者家属办理抚恤、补助、身故保险等事项提供便利,省红十字会颁发的遗体捐献证书在办理上述事项中具有与火化证明同等效力。
二、申请条件
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注:自然人自愿在逝世后捐献遗体、器官(组织)的,可以采用书面或订立遗嘱的形式表达捐献意愿(报名登记)。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逝世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以书面形式决定捐献。
三、服务流程
1.登记方式:
(1)微信登记:关注“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官方微信公众号,填写志愿者基本信息,完成登记。
(2)网上登记:志愿者登录“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官方网站(www.codac.org.cn),进入“我要登记”模块,填写志愿者基本信息,完成登记。
(3)现场登记:捐献志愿者本人或亲属持身份证件到当地红十字会完成报名登记。
(4)捐献者已无法表达捐献意愿时,可以经过其父母、配偶及成年子女的同意由亲属代办志愿捐献登记手续。
2.捐献确认:
(1)器官捐献志愿者达到待捐状态(病危时),由医疗机构或志愿者家属通知红十字会,协调器官移植专家组进行评估,符合捐献条件的进入捐献流程。
(2)遗体(角膜)捐献志愿者去世后,由家属通知红十字会,省红十字会协调遗体(角膜)接收单位、指派协调员协助完成捐献。
3.人道援助:捐献者家属可以接受来自社会的人道慰问和援助。
4.缅怀纪念:将捐献者信息铭刻在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者的缅怀纪念园,供捐献者家属和社会公众缅怀纪念,省红十字会还会定期举办缅怀纪念活动,在全社会弘扬捐献者的大爱与奉献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