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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红十字会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日期: 2023-06-26 11:08     来源: 市红十字会 浏览量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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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红十字会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为确保工作信息及时、准确、公开发布,进一步提高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结合市红十字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工作信息是指市红十字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文件、数据、图表等信息。

第三条信息公开发布应坚持以下原则:

以真实、可靠为原则,所发布的信息应全面、真实、可靠;以及时、准确为原则,及时更新工作动态、决策信息、法律依据等信息,确保信息的实效性;以服务群众为原则;以公正、公平、便民为原则。

第四条各科室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重点公开下列信息:

1.机构设置、法定职责、领导班子成员简介、办公地点和联系方式;

2.与红十字会事业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3.重要会议信息和日常工作动态

4.市红十字会财务预、决算和审计公开

5.市红十字会捐款来源和使用情况

第五条信息发布涉及下列内容的不予向社会发布

1.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作秘密;

2.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的政信息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只限于在市红十字会内部公开的事项;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向社会发布的其他政信息。

第六条对政务信息的公开发布,应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发布。

1.通过门户网站对外公开;

2.微信公众号;

3.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对外公开;

4.有利于公开的其他有效形式。

第七条市红十字会综合科负责信息发布工作各科室负责人审核上报信息内容,要严格审核把关,对所报送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时效性和准确性负责,未经负责人审核确认不得上报。

第八条市红十字会综合科在公开信息以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对信息不能明确是否可以公开时,应报会领导确定。

第九条属于主动公开发布的政务信息,市红十字会综合科应在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因法定事由不能按时发布的,待原因消除后立即对外发布。

第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向市红十字会申请获取相关信息。市红十字会应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按规定予以答复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报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申请内容含有不应当公开的信息,能够做区分处理的,将可以公开的部分提供给当事人;属于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部门的信息,告知申请人掌握该政府信息的机关名称和联系方式;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并做好解释工作;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市红十字会依申请提供政务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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