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红十字会信息公开制度
乐山市红十字会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为确保工作信息及时、准确、公开发布,进一步提高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结合市红十字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工作信息是指市红十字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文件、数据、图表等信息。
第三条信息公开发布应坚持以下原则:
以真实、可靠为原则,所发布的信息应全面、真实、可靠;以及时、准确为原则,及时更新工作动态、决策信息、法律依据等信息,确保信息的实效性;以服务群众为原则;以公正、公平、便民为原则。
第四条各科室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重点公开下列信息:
1.机构设置、法定职责、领导班子成员简介、办公地点和联系方式;
2.与红十字会事业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3.重要会议信息和日常工作动态;
4.市红十字会财务预、决算和审计公开;
5.市红十字会捐款来源和使用情况;
第五条信息发布涉及下列内容的不予向社会发布;
1.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作秘密;
2.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的政务信息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只限于在市红十字会内部公开的事项;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向社会发布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六条对政务信息的公开发布,应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发布。
1.通过门户网站对外公开;
2.微信公众号;
3.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对外公开;
4.有利于公开的其他有效形式。
第七条市红十字会综合科负责信息发布工作。各科室负责人审核上报信息内容,要严格审核把关,对所报送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时效性和准确性负责,未经负责人审核确认不得上报。
第八条市红十字会综合科在公开信息以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对信息不能明确是否可以公开时,应报会领导确定。
第九条属于主动公开发布的政务信息,市红十字会综合科应在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因法定事由不能按时发布的,待原因消除后立即对外发布。
第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向市红十字会申请获取相关信息。市红十字会应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按规定予以答复,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报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申请内容含有不应当公开的信息,能够做区分处理的,将可以公开的部分提供给当事人;属于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部门的信息,告知申请人掌握该政府信息的机关名称和联系方式;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并做好解释工作;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二条市红十字会依申请提供政务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