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红十字会机关采购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会采购管理工作,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市财政局相关要求,结合我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采购主要是指集中采购目录外、限额下的由会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的采购,包括使用财政资金、捐赠资金和其他资金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等项目的行为。其中,使用非限定性净资产、捐赠资金的采购,1万元以上由党组会议审议,1万元以下按程序审批后执行。
第三条采购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分散自行采购等两种类型。政府集中采购是指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的、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符合集中采购项目标准的采购活动;分散自行采购是指自行组织实施的、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但采购预算额度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成立市红十字会采购领导小组,由常务副会长饶志明任组长,副会长彭明宣和监事长张耀婷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采购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会采购办”),由王钰琳同志任主任,陈宪武、王琳、程思琴同志为成员,全面负责会机关采购工作。
第五条会采购办具体负责会机关采购日常管理工作,对项目负责人提出的采购申请、采购方案进行审核并经党组会、执委会审议,协调组织采购工作等。
第六条项目负责人主要负责提出采购需求,提供采购方案,起草标书文本、中标合同,组织执行合同、进行履约验收,请示资金拨付,完成绩效评价,整理提交采购档案等。
第七条财务根据项目负责人提供的采购预算编入年初单位财政预算,负责资金申请、拨付,完善相关财务资料。
第八条采购合同及相关文书需由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提供法律意见书。
第九条会采购办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承担我会未达到政府集中招投标采购条件的招标服务工作。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一般采用比选的方式进行,参与比选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少于3家。
第三章采购程序
第十条会采购办按审定后的采购计划和采购方案,组织项目负责人执行采购事项。
第十一条项目负责人按工作流程完成采购任务并填写采购工作纪实清单:
1.按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确定供应商。
2.按照合同审批程序完成审批,签订合同。
3.履行合同。
4.履约验收。
5.绩效评价。
6.完成采购并将采购文件归档。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报告谈判文件、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投标(响应)文件、评审报告、合同文本、验收证明等。
第四章采购的监督与纪律
第十二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采购。禁止通过分拆、分段、分项等办法,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第十三条采购工作人员、使用和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评标专家小组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四条参与采购活动的科室和个人,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章办事。不得虚假采购,不得与投标人或代理机构恶意串通,不得接受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在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不得有违反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监事会依法依规依纪履行与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职责,负责监督把关采购事项的全过程,提出监督意见,督导整改落实,对采购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法问题按规定进行问责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若与上级部门出台的新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并适时修订。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