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红十字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乐山市红十字会项目管理工作,提高项目执行能力,根据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项目是乐山市红十字会引进的各类项目。
第三条引进的项目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服务于我市的总体发展规划并有助于实现我会的总体工作目标,同时符合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项目申报
第四条乐山市红十字会只受理各区(市、县)红十字会或援助方指定的项目点上报的项目计划书,我会根据当地的需求和能力对项目进行梳理和筛选。
第五条乐山市红十字会和区(市、县)红十字会应当建立项目库,为项目推介和管理服务。
第三章项目执行
第六条乐山市红十字会和区(市、县)红十字会须设定项目执行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项目执行工作。负责项目执行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业务知识与技能,尽可能保持人员的稳定。
第七条乐山市红十字会对项目实施宏观管理,检查、指导、监督和评估项目的执行情况,负责对下对上联络和汇报。
第八条区(市、县)红十字会对项目进行具体管理,落实项目计划书的内容,组织项目实施、检查、评估及修正,及时向乐山市红十字会通报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和变化,及时寻求共同认可的解决办法和措施。
第九条项目管理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上一级红十字会应当支持、帮助、指导和监督下一级红十字会做好项目管理工作,下一级红十字会应当配合和接受上一级红十字会的指导与监督,及时反映情况,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条各级红十字会应当运用和推广“参与式”的项目管理方法,动员各种资源为项目服务,组织项目人员、受益人群和红十字志愿工作者参与项目的规划、监督和实施,推动项目管理工作的民主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第十一条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同项目涉及的政府部门、其他组织和项目所在地建立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
第四章项目督导与评估
第十二条项目督导与评估工作应当贯彻项目的始终。乐山市红十字会和区(市、县)红十字会项目管理部门应分阶段对项目进行实地督导。
第十三条督导人员应具备所需专业知识和技能,具有项目管理经验,从而保证督导质量。
第十四条项目督导应当以项目计划书的内容,如目标、时间进度、活动安排及衡量指标、经费支出等为依据。每次督导应有记录督导的情况、发现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十五条乐山市红十字会和区(市、县)红十字会应当根据项目目标、活动内容、资金预算和项目执行效果组织评估活动。项目评估从时间上可分为中期评估和终期评估,从类型上可分为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内部评估是指由红十字会内部人员参与的评估,外部评估是指由非执行方人员参与的评估。
第五章项目预算制定
第十六条项目预算的编制应当依据项目计划书进行,要细化每一项活动费用,表明每一项预算的计算标准并根据实际需要测算具体的数额,合理申报。
第十七条项目预算分为项目活动费和项目支持费。项目活动费是指项目计划书中各项活动的费用,包括活动费、物资费、用工费、宣传品制作费、车辆和场地租用费、运输费、培训费、纪念品制作费等;项目支持费是指给乐山市红十字会和区(市、县)红十字会在管理和执行项目活动中的费用,包括项目工作人员的工资或补助费、办公用品与设备费、资料费、通讯费、差旅费、评估检查费、交通费、接待费等。
第六章项目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项目资金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乐山市红十字会按照乐山市红十字会制定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区(市、县)红十字会按照地方相关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项目资金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保证项目资金使用的安全和有效。
第二十条项目资金应进入规定的银行账号核算,按项目资金的类别设置明细账。
第二十一条项目资金的使用严格按照资金使用计划规定的范围使用。执行过程中发生项目终止、撤销、变更、追加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二条乐山市红十字会执行项目的差旅费和会议费标准原则上按照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必要时乐山市红十字会可建议组织内部或外部项目审计。
第七章项目报告
第二十四条根据项目计划书要求,项目报告可分为月度报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和终期报告。
第二十五条各级项目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项目计划书的规定按时提交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不能按时提交的,应该提前说明原因并上报上级部门。
第二十六条项目报告应当以项目计划书为依据,按照项目目标、活动安排、评估指标和时间表的次序,及时准确地反映项目的执行情况。项目报告还应当真实反映项目执行过程中所发生的问题和影响项目顺利执行的其他因素,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或改进措施。
第二十七条项目档案是项目执行的实证,应当妥善保存相关文字和影像资料,包括项目计划书、请示、批示、资金申请报告、财务档案、项目报告、评估报告、采购合同及报价、招标资料、照片资料等。
第八章项目培训与交流
第二十八条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加强项目人员的培训与交流,定期组织相关业务培训,不断提高项目人员的素质。
第二十九条乐山市红十字会提供项目交流平台,负责与省红十字会或其他市(州)红十字会联系,组织项目交流活动。支持和鼓励区(市、县)红十字会之间开展项目的交流活动。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条区(市、县)红十字会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其他项目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在乐山市红十字会。